宣政办秘〔2022〕8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市金融监管局《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举措》已经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宣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11月27日 ?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促进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发展的若干举措
为促进我市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高质量发展,吸引域外社会化资本助力双招双引、服务社会经济发展,特制定如下措施。
一、优化基金发展环境
1. 做好准入服务。完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及管理机构的商事登记流程,优化提效登记注册联合评估机制,对基金机构登记加快办理速度、缩短办理时限。加强与安徽证监局风险评估信息共享,全面评估基金设立收益,建立非正常经营基金公示机制和有关商事注销登记措施。(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市市场监管局)
2. 优化营商环境。积极对接安徽证监局、安徽私募基金业协会,协调解决基金发展中的各项问题,为基金提供全生命周期服务。配合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开展基金业务培训、行业交流、项目考察、产业研究等。统筹全市基金布局,引导基金科学集聚发展。(责任单位:市金融监管局)
二、加大基金政策支持
3. 给与落户奖励。对新设立基金管理机构按照实际管理规模(实际缴付的出资额)1%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新迁入的基金管理机构,按实际到位未投资部分的5‰的金额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4. 给与办公保障。对基金管理机构购置自用办公用房,按购房价格的1.5%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0万元。租赁自用办公用房的给予租金补贴,前3年补贴100%、后2年补贴50%,补贴面积应与实际管理规模相适应,单个企业补贴最高不超过2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园区集中提供办公场地。(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
5. 提供政策支持。对落户本市的基金及基金管理机构,对其地方贡献部分给予奖励,奖励标准和期限由各县市区、开发区与基金或管理机构协议约定,鼓励各地给予等额支持。对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天使投资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财政局)
6. 强化人才保障。基金管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及高层次人才,参照《宣城市“宛陵聚才行动”若干政策》(宣﹝2018﹞41号),享受购房补贴、租房补贴、入住“人才公寓”、推荐配偶就业、子女教育、医疗服务等政策。(责任单位:市委人才办、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三、引导基金支持本市发展
7. 引导投早投科投产业。鼓励基金管理机构支持我市科创型企业、“专精特新”企业、有发展潜力的中小微企业发展,重点投向“2+8”特色产业。对投资上述企业2年以上的,按照实际投资额的10%给予奖励,每投资一家企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每家机构每年累计奖励不超过500万元。鼓励各县市区、园区建立投资风险补偿资金,支持对符合条件的投资亏损部分予以补贴。(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8. 加强投资企业上市培育。本市私募股权基金投资的企业直接纳入宣城市上市挂牌后备企业基础项目库,符合条件的及时纳入重点项目库,给予重点扶持。鼓励本市金融机构与创投类企业开展投贷联动、投债联动,推广投、贷、保联动等多种创新模式。(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9. 推动支持双招双引。鼓励基金管理机构参与我市“双招双引”工作,对招引域外企业成功落户我市的,参照招商引荐人管理办法,按照“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奖励。(责任单位: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市招商合作中心)
10. 丰富基金退出渠道。支持各类市场主体设立并购基金。支持股权投资份额转受让基金创新发展(简称“S基金”)。鼓励市国控集团开拓S基金业务,积极回购私募基金投资本市企业股权。(责任单位:市国控集团、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城经开区管委会、宣城现代服务业产业园管委会)
四、附则
11. 本政策所支持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指在本市注册设立并办理税务登记,资金在本市金融机构托管,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完成登记备案,并承诺基金存续期内不迁出本市的纯社会化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及管理机构。不包括与各县市区、园区或国有企业合作的各类产业投资基金。
12. 本政策涉及落户和办公奖励,由机构落户地财政负担,涉及的地方贡献支持由受益财政负担,对涉及的其他各类奖补由项目受益地财政负担。私募基金及私募基金管理机构享受落户奖励、办公保障、人才保障等基金支持政策的,原则上累计不超过对地方贡献,且在基金存续期内不得迁出本市,若迁出本市的,需按承诺退还享受政策奖励资金。
13. 本政策涉及奖励对象如存在严重失信、违规行为,取消当次奖励。
14. 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实施中的具体问题由市金融监管局负责解释。此前有关政策与本政策不一致的,按本政策执行。